一.保税物流企业对不作价设备的管控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法第383号文):
保税物流加工贸易免税不作价设备自进口之日起至退运出口并按海关规定解除监管止,属海关监管货物。监管期限为5年,在监管期限内,不得擅自在境内销售、串换、转让、抵押或移作他用。
也就是说,不作价设备只要在海关的监管期内,企业除正常使用外的任何处置都必须先向海关申请办结相关手续,否则就有可能构成走私或违规嫌疑。
我们来看一个例子。A公司两年以“不作价设备”贸易方式从英国母公司进口了一台注塑机,现在由于母公司计划调整,要将这台设备转至国内另一家子公司B进行生产,那么A公司可以直接将注塑机运到B公司吗?
根据海关现行规定,这显然是不可以的。这台注塑机是以A公司的名义进口的,设备必须在A公司范围内使用,且必须用于加工贸易出口产品的生产。如果B公司想用这台设备,则有两种方法:第一,由A公司将设备退运至英国母公司或保税物流中心,B公司再办理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进口;第二,A公司直接通过D手册将设备“结转”至B公司,贸易方式用“加工贸易结转设备”(代码0456)。对于第一种方法,B公司直接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的监管期限仍是5年;对于第二种方法,B公司从A公司结转进口不作价设备,海关监管期限如何计算,尚无文件明确规定,目前参照减免税设备的监管办法,即“结转设备的监管期限以原进口放行之日起连续计算”。对于这个例子来说,海关对B公司的监管期限是3年。免税不作价设备在监管期限期间,保税物流加工贸易经理单位要在每年的一月份分别商务主管和主管海关书面报靠免税不作价设备使用情况,并接受海关的定期核查。
企业书面报告包括哪些内容呢?一般来说有“该设备是否在本工厂使用;生产中的哪一个环节需要用到该设备;该设备生产出的产品有哪些,以及这些产品的内外销比例各占多少,等等。
二.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的延期
企业申请办理保税物流不作价设备登记手册时,海关批准的有效期限一般是一年。一年期满后,企业如需继续使用该本登记手册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则需要向主管海关提出延期申请。
企业申请延期需要提供的资料有:
1.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变更证明;
2.加盖企业公章的延期申请表;
3.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4.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和资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予批准企业的延期申请:
-经营企业未在登记手册的有效期间向海关申请办理延期手册的;
-经营保税物流企业申请延期的理由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延期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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