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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归并关系的基本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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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保证对保税物流加工贸易货物在进出口环节和后续管理环节监管的有效性,企业应以明确、具体、规范的学名或行业认可的商品名称申报,而不能以不规范的俗称或一类 商品的统称申报。 2.保税物流企业界办理归并关系备案时的商品计算单位就满足海关监管的需要,原则上使用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如需使用法定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在商品规模栏注明换算因 子。当商品法定计量单位不能满足海关监管需要时,联网企业应在备案环节按海关监管需要的计量单位备案。 3.保税物流企业界在申报归并关系 时,归并前商品必须严格按照海关有关商品规范申报的要求进行申报,归并后商品可以按规定合并申报,但归并后商品的“规格型号”栏 不能为空,必须详细填写,即应按税则归类中各个HS编码项下列明的品质、规格、型号、成分、数量、等级、品牌、包装等报明商品的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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