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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保税区供应链合作协议章四

   

九、 不可抗力
9.1 任何一方由于战争及严重的火灾、台风、地震、水灾瘟疫(包括非典型肺炎)、政府行为(包括反
倾销、保障措施等)和或其他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而影响其履行协议所规定的
义务的,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将发生的不可抗力事件的情况以传真通知其他方,并在事故发生后恢
复通讯后第一时间以航空挂号信件将有关当局或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提交另一方;
9.2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盐田保税区供应链合作协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时,因此而造成的任何损
失由受损失方自行承担;
9.3 如境外客户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迟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出口合同的规定,
应当免除乙方对于甲方的责任,但乙方应转交有关机构证明并及时通知甲方。
十、 协议变更
对本协议的任何改变、修改、补充、删除必须由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盖章后方为有效,修改协议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与本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十一、 争议解决
11.1 甲乙双方同意,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
何一方均可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11.2 有关本协议的一切争议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十二、 其它约定
12.1 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无效,本协议其它条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不受任何影
响;
12.2 甲乙双方认可各自以下工作人员有权处理与本合同有关的业务,如需更换人员应以书面通知为准;具体见本合同附件—双方联系人
12.3 如果甲、乙任何一方被撤销或解散时,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及义务由其接收方承担;
12.4 本协议以中文书写,正本一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2.5 本协议由各方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有效期为壹年,到期前如各方均无异议,则本协议有效期自动顺延壹年。
12.6、除加工费外,本协议所有款项结算币种均为美金。

甲方:深圳市百亿电子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深圳市国通盐田保税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             签约代表:

以上就是盐田保税区物流公司供应链合作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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