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业务涉及的环节有台账的开设、台账的变更、台账的核销。
一、开设环节。经商务部门批准,海关同意办理加工合同登记备案的,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应持海关签发的“银行保证金台账开设联系单”向指定的银行(目前,中国银行是指定的唯一办理台账保证业务的银行,目前,每份登记手册银行收取台账开户费用人民币100元)申请开设保证金台账,若为“实转”保证金台账,还需向银行缴纳相应数额的保证金。
银行开设台账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登记通知单”,交企业凭以向海关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开设保证金台账并非意味着所有加工贸易企业必须在中国银行开设基本账户。
二、变更环节。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变更,按规定需办理台账变更的,海关核准同意变更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联系单”,交加工贸易企业向原开设台账的银行办理台账变更的有关手续。
银行变更台账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变更通知单”,交企业凭以向海关申领已变更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
三、核销环节。核销环节分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加工贸易合同正常核销。加工贸易合同执行完毕或者有效期限已满,加工贸易经营企业向海关报核加工贸易手册,海关核销后向企业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交企业向银行办理核销台账手续。
银行核销台账后,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交企业凭以向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的结案手续。
二是加工贸易合同无法正常核销。因报核单证不全或其他原因造成加工贸易合同无法正常核销的,海关签发“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挂账)”或者“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停账)”通知开设台账的银行,对相应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作挂账或者停账处理。对拟作挂账处理的台账,海关还需在“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联系单(挂账)”中注明是否允许继续开设新台账。
争银行做出处理后,以“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挂账)”或者"银行保证金台账核销通知单(停账)”通知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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