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A公司吸收合并B公司和C公司,并于2004年底得到商务部门的批准。合并前,3家企业均从事保税物流加工贸易,合并后,被吸收合并的B公司与C公司尚有加工贸易在执行中。为妥善处置剩余保税料件,企业相关管理人员前往苏州工业园区海关咨询。
根据署法[2000]36号文《海关总署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合并或分立前进口的未达到海关监管年限的特定减免税货物以及未核销结案的进口保税货物,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或分立后,由承接该货物的存续或新设公司承担海关法规规定的接受海关监管的全部法定义务”。在了解了企业的基本情况后,苏州工业园区海关为企业提供了3个解决方案。第一、被吸收合并的企业将剩余保税料件、半成品及成品全部出口至苏州工业轮伐期徉保税物流中心或保税区;第三、以余料结转的方式将剩余余料件转至合并后的A公司。
最大限度地减小成本、提高利润是企业不变的法则。由于此次合并后的企业基本不改变原有的经营范围,原剩余料件的继续用于生产出口成品,因此,如何以最小的成品确保剩余保税料件顺利过渡是企业追求的目标。第一和第二方案中先将料件出口再进口方式较高的通关成本和较为烦琐的手续都是企业所不愿意看到的,因此,企业几乎是毫不犹豫地选择了方案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署令111号)第五条规定,“经营单位中请将剩余料件结转到另一加工厂的,应当经主管海关同意并缴纳相当于结转保税料件应缴税款金额的风险担保金”。企业合并后成为同一法人(即同一经营单位),原合并前企业即可视为同一经营单位的不同加工厂,111号令第五条规定。据此,主管地海关要求企业将未出口的保税物流保税成品尽快出口,将确实暂时无法出口的保税成品和半成品折合成料件与剩余保税料件一并以余料结转的形式转至A公司,鉴于保税货物没有发生实物转移,海关能够保税对期限进行有效监管,因此免于征收风险担保金。原被吸收合并的两家企业的手册予以核销结案。因此,合并后的3家企业以最小的成本和最便捷高效的方式顺利实现了剩余保税过渡的无缝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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