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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保税物流109号令解读一、二

   

      为适应我国保税物流持续高速发展,延伸上下游企业的加工产业链条,促进产品向高附加值发展,2004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并于同年1月19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对外公布,3月1日正式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保税物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有关法律、行规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该《办法》制定目的和制定依据的规定。制定目的:为了确保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健康有序的发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并且进一步规范海关法深加工结转管理,简化手续,便捷通关。制定依据:《海关法》是海关各项执法的基本法律依据,除此之外,还涉及到了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后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在直接规范保税物流物流加工贸易执法的同时也规定了企业违反〈办法〉时所应承揽的法律责任。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将保税进口料件加工的产品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进一步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以下简称“结转”)。


      条款释义:本条是关于保税物流深加工结转的定义的规定。我们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深加工结转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需要进行“进一步加工”,这也是在深加工结转的实质。只有不断深化加工程度,延伸产业链条,才能进一步提高产品增值率。二是结转进口的企业必须将这些保税料件“复出口”,而不能留在国内销售。该业务在华南地区也称“转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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