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设备有关问题的通知》([1998]外经贸政法第383文规定:
不作价设备是指,与保税物流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的外商,以免费即不需经营单位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或差价偿还方式,向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生产所需设备。
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不作价设备具有以下两个特点:
一是进(来)料加工顶下的不作价设备。该类设备与保税物流加工贸易有着密切的联系,免税进口和使用不作价设备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设有独立专门从事加工贸易(即不从事内销产品加工生产)的工厂或车间,并且不作价设备仅限在该工厂或车间使用;对未设有独立专门从来加工贸易的工厂或车间、以现有加工生产能力为基本开展加工贸易的项目,使用不作价设备的加工生产企业,在加工贸易合同(协议)期限内,其每年加工产品必须是70%以上属出口产品。
二是由外商“免费提供”。一般来说,企业对保税进口的不作价固定资产不作会计账务处理。
不作价设备的范围较为广泛,除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均可向海关申请办理保税进口。进口的不作价设备如果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则企业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于临时进口(期限在半年以内)的保税物流加工贸易生产所需不作价设备(限模具、单台设备),则比照暂时进出口货物办理,逾期须补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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