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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保税区供应链合作协议章三

   

五、 产品的包装运输、交货时间方式及服务
5.1. 生产完毕的协议产品经甲方及甲方客户检验合格后,由甲方指定加工厂将产品在深圳交付到乙方指定盐田保税区仓库,视为甲方指定加工厂已完成交付。甲方指定加工厂交货时,应提供甲方客户及甲方盖章的书面检验合格证明。
5.2. 甲方 保证,自乙方支付第一笔料件采购款之日起60个自然日内,乙方能够成功全额议付信用证。否则,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5.3. 协议产品质量由甲方 负责。如因协议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导致甲方客户拒收货导致乙方不能按时全额议付信用证的,由甲方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5.4. 料件的运输:
六、 维修管理
6.1. 协议产品的维修、退换货及售后服务等均由甲方与甲方指定加工厂协商解决,乙方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
七、 费用:
7.1. 甲方指定加工厂根据甲方下达的《委托加工订单》交付协议产品给乙方,乙方在成功议付并收到信用证全额款项后扣除乙方垫付的料件款、乙方应得服务费及乙方垫付的其它费用后,乙方将余款支付给甲方,并由甲方将加工费支付给甲方指定盐田保税区加工厂。
乙方有权收取服务费及其他费用,费用计算方式按照附件二《框架合同报价单》。

八、 特别约定
8.1. 任何一方均不得以非法的方式取得、使用、泄露从对方得知的商业秘密。该商业秘密系指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知悉的另一方的一切技术资料,保密信息以及协议细节,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规范、技术手册、设计图纸、技术材料、业务经营情况、业务情报等,在本合同履行期内或以任何形式终止后五年内,任何一方不得泄露另一方的商业秘密。否则,违约方必须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以及承担相应的其他相关法律责任。
8.2. 知识产权
任何本协议项下,甲方许可甲方指定盐田保税区加工厂生产的协议产品中所包含的相关的知识产权,除明确属于第三方所有的,均属于甲方所有,如硬件设计、软件设计等。本协议项下任何条款不被理解为甲方指定盐田保税区加工厂取得了甲方的技术的所有权,甲方仅允许甲方指定加工厂基于本协议项下的目的使用该甲方的技术。任何情况下,甲方指定加工厂和乙方不得制造或仿制本协议项下甲方设计的协议产品给任何第三方,除非事先获得了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甲方指定加工厂违反了本条款,违约方应当给与补偿并保护甲方避免遭受损失,包括直接的或间接的损失。如本协议下产品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当给予全额赔偿。
8.3、除本协议特别约定外,如甲方或甲方指定盐田保税区加工厂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则应赔偿乙方以下损失:
8.3.1、乙方已垫付采购料件款项;
8.3.2、乙方有权收取的服务费等费用;
8.3.3、乙方垫付的其他费用;
8.3.4、乙方遭受的其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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