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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保税货物放弃相关说明

   

   一.保税物流 加工贸易货物是否可以放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3号)第三十五条规定:“经海关批准,经营企业放弃加工贸易货物的,按照海关对放弃进口货物的管理规定办理,海关凭接受放弃货物的有关单证核销.”由此我们认为企业可以将保税物流 加工贸易货物海关申请放弃,经海关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以放弃货物予以核销。


二.什么样的保税货物可以向海关申请放弃?
        海关可以接受的放弃保税货物有:进口料件、制成品或半成品、边角料、副产品、受灾保税货物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11号)第十一条有相同的规定,同时明确了接受放弃货物的处理:“(一)经海关核定有使用价值,由主管海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变卖处理;(二)经主管海关核定无使用价值的,由企业自行处理;(三)对按照规定需要进行销毁处理的,由企业负责销毁,海关凭有关销毁证明材料办理核销手续。”


三.保税物流保税货物的放弃应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企业放弃保税货物应符合下列条件:
-放弃货物不属于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口的废物;
-不属于对环境造成污染的货物;
-法律法规不予放弃的其他情形。


四.企业放弃保税货物应向海关提交的资料
-企业放弃货物的书面申请;
-放弃货物清单;
-海关规定的其他单证。
         企业向海关保税物流 加工贸易监管部门递交废料放弃的书面申请并附相关价值的证明材料,申请应包括放弃原因、放弃废料的清单(含品名、数量、单位等)处置建议及理由,来料加工特权所有人同意放弃该货物的证明材料和海关需要的其他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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